【UR Fitness 悠健身】場地租借辦法

壹、已繳費用之退款原則

場租日前七日以前提出取消場租申請,可退還已繳費用50%金額;於場租日前七日內提出取消場租申請,概不退還已繳費用。

(範例: 場租日:7/8,於6/30(含)以前提出取消申請,將退還50%已繳費用;於7/1~7/7提出取消申請,不退還已繳費用。)

貳、變更

如租用單位遇變更計劃,應於原訂場租日前七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,逾期恕不受理變更,如無法如期舉辦,已繳交之費用不退還。變更以一次為限。

參、取消原則

如遇不可抗力原因,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如天災、傳染疫情、戰爭、法令、禁止或限制、主要藝術家死亡、重病,因而導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者,相關已繳費用全額退還。

肆、場租超時
場租時間有10分鐘緩衝時間,使用時間如超時30分鐘內,補半小時場租費用,超過30分鐘以上,補一小時場租費用。

伍、場地規範

  1. 於本館舉辦之活動,嚴禁吸菸、毒品、性愛、攜帶危險物品,以及賭博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。因活動內容不法所產生之刑事、民事、行政上之責任以及罰款、稅金均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。或空間借用人舉辦之活動,若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相符時,違反公共安全、有損本空間之建物及設施者,本館有權終止活動之進行,已繳費用恕不退還。
  2. 為維護本館場地清潔,原則上禁止飲食,雙方可協商活動場地飲食規定,本館可依活動性質斟酌收取場地清潔費用。
  3. 本館鄰近其他住宅及辦公空間,活動進行期間之音量不得妨礙其他空間之使用,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,本館有權立即中止活動之進行,費用不予退還。
  4. 未經本館允許,租用單位嚴禁於場地內安裝任何高瓦數電器與外接電力。如有相關需求,需於繳納申請表時一併提出,經本館同意後方可使用,並依照不同設備酌收相關電力使用費用。
  5. 嚴禁擅自搬離本館內活動傢俱及設備,唯經本館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;如有違規須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。若於舉辦活動中,需要在租用空間之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,請向本館洽詢,嚴禁在未告知工作人員之情況下,自行在建物表面進行任何粘、貼、釘、掛之動作,若因此造成建物毀損,租用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。
  6. 本館內嚴禁使用特效,如:爆竹、爆點、碎彩紙、金粉、噴膠、煙霧、煙火、燭火等。租用單位若擅自使用,應負清潔之責任,如有造成任何意外狀況,租用單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。
  7. 若租用單位因提前佈場、裝台,或其他等因素,預先留置或暫存於本館內之所有裝置、設施與器材等物品,本館無絕對保管之義務與責任。所有物品應置於租用範圍及本館指定之區域內,不得隨意放置,妨礙其他租借使用人之權利。
  8. 租用單位於場地使用結束後應將各場地回復原狀,並會同本館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後始得離場。各場地及其相關設施如有損毀、短少或清潔未盡完善者,租用單位應依市價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陸、損害賠償

  1. 除可歸責於本館場地建築體或設備本身之缺失,所導致租用方活動相關人員不可避免之傷亡外,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  2. 租用方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,並於租期屆滿時將一切器材、用具、裝置、機器、等及其他設備回復原狀,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,本館得視損毀情形要求租用方負賠償責任。
  3. 物品清運:使用期間屆滿或終止時,租用方應完成所屬物品之清運,若有留置物,視同廢棄物,由本館自行處理或清運。
  4. 管轄法院: 租用方、本館雙方有關本契約之任何爭議,以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